文档介绍:试论保险代位诉讼及其效力体现|
摘要:保险代位制度作为dddtt现代保险法中债的实现方式,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创设了新的救济途径。要通过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实现。保险代位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复杂
且触及到若干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如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等,需从理论上加以廓清。深入探讨保险代位诉讼,对于落实保险代位制度,解决8t t t 8. c o m保险实践中的争议,丰富民事诉讼理论均具有重要。
关键词:保险代位;诉讼;代位求偿权;效力
传统民法理论,囿于债权相对,对涉及第三人的情况8 tt t 8. com往往 t8. com无能为力,代位制度的出现弥补了这一不足。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代位制度,要通过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实现,这一诉讼方式涉及若干重大民事诉讼理论问题(如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等),但现行《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对此均没有具体规定,造成实践中保险代位诉讼缺乏合理性根据。本文试图由解析保险代位诉讼入手,对一些
8 tt
民事诉讼理论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现途径
广义的保险代位包括www .ddd tt. com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8ttT8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标的的全部8ttT8权利归于保险人。”该条即物上代位的规定。在海上保险中,物上代位是通过委付实现的。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
dDdtt
保险人按照<8ttt8table>全部8ttT8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权利代位则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
物上代位以推定全损为前提,多见于自然灾害事故,因不涉及第三方,法律关系相对,实践中较易实现。而权利代位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涉及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因而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方,法律关系复杂
,实践中因此. com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一定
上影响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解决8t t t 8. c o m问题的关键,是剖析权利代位现象的本质,从理论上厘清权利代位中的法理关系,从而为其顺利实现提供法律依据。
本质上讲,保险代位实为债权的转让。即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ssbbww全数赔偿后,将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赔偿权转让给保险人。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关于债权让于之规定应准用于保险代位权。如此债权之转移,非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我国《合同法》中也有与之相似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代位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与保险代位中保险人债的实现有着立法本意上的不同。且在保险代位中,被保险人乃是基于主动而让渡自己的债权;但在合同代位中,债权人主张原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是基于债务人消极不作为dddtt的事实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两种代位虽有区别,但最终结果都是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遭受损毁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因此. com二者有着内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