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劳教制度看司法改革
摘要本文从劳教制度是否要改革、怎样改革的角度切入,详细论述了我国当前劳教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司法改革的进步状态。
关键词劳教制度人权时代背景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张一多,同济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58-02
一、劳教制度——中国特色
今年是宪法颁布实施的30周年。在这标志着人权、法治进步的时代里,还有一块不那么鲜亮的木牌横亘其中,那就是我国的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而这实际上已经属于违法。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未经法庭判决,怎可自行决定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年的处罚呢?这等同于赋予了公安机关司法审判权啊。
这样一个已经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司法制度,经历了近十年的公开讨论,却迟迟未见改革的动静。最初,劳教制度是惩罚与教育性质并重的权宜之计。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法律文件被广泛认为是劳教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标志。根据该文件,劳动教养既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办法。当时,劳教人员按照其劳动成果获得工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增多,公安部门将对此类人群的处理,以内部文件的形式纳入劳动教养范围,劳教对象不断扩大。劳教制度成为一个非常内部的、随意性非常大的惩处手段。它开始不断地侵入私权领域,成为行政机关的
“刀把子”。
根本上的不合法性和明显地侵犯人身自由权使得近年来劳教制度处在风口浪尖。从重庆的任建宇,到今年湖南永州的上访母亲唐慧,已经一再地提醒着不知情的公众:劳教制度是多么可怕的、多么恐怖、随意的“人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到了今天,它已经变成我们国家维稳的又一利器了。出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目的我们当然可以理解,可是有没有人在乎那些被劳教者的人权?任建宇被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以后曾接受采访。他说,与其接受劳教还不如被审判。至少审判者是“第三方”,会听他的申辩与陈述。他只是想“有个说话的地方”。
在宪法实施的三十周年,中国仍然存在着这样随意剥夺自由权的情况,是否是一讽刺?看完那么多无辜人被劳教的案例,真不禁让人背脊发凉。谁能够保证,他不是下一个被劳教的人?对于这种现象,我们的国家能做些什么?这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二、制度改革——举步维艰
从宏观上看,任何制度的改革都要经历一番波折。时代的更新总是伴随着守旧派的阻力。可是再大的阻力也阻挡不了时代的车轮。就像闭关锁国的清朝政府无法阻挡英美联军打开国门一样。新的社会变化已经发生了,如果旧的制度适应不了,那么新的制度必将应运而生。不存在谁被谁打倒的问题。如果说有打倒,那么就是新的事物把旧的事物打倒了而已。
在面对改革的时候,我们的当局者不应当怕,而是应当勇敢面对,顺势而为。这样才能永葆政权的青春。如果不牺牲掉一部分守旧的既得利益者,那么最终失掉的将无可估量。当前劳动教养制度会存而不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