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本编码: CMBC-HT-409(零售2011)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
(适用于提供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融资)
编号:第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乙方已在乙方网站()公示的格式合
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
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
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
有充分的理解。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贷款人(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指定账号: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栏处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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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额度贷款,出质人自愿
将本合同项下之应收账款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最高额质押担保。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定义
第 1 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否则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应收账款:指出质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
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
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
权。
基础合同:指产生本合同第 18 条所述应收账款的合同之统称。
应收账款债务人:指依据基础合同向出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义
务人及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第二章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 2 条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借款额度为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 3 条本合同项下额度使用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额度下单笔贷款的发放日不得超过上述额度的使用期间。
第 4 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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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
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
用。
本合同额度内每笔借款的具体用途详见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
支用申请审批单》。
第三章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 5 条贷款利率:
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非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每笔借款的利率(指年利率,以“I”表示)及
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约定在该笔借款的借款凭证
中,但该利率标准不得低于%。
除约定适用本合同第 款的利率调整方式外,贷款发放后,本合
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基准
利率,且贷款利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进行调整的,则贷款利率按照
以下计算公式确定:I′(调整后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新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I。
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使用电子渠道办理借款手续,即经乙方同意
后,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 ATM、自助查询终端及网上银行等渠道,
根据系统提示,自行办理借款的自主支付的提款申请、还本付息及
查询等手续;双方确认甲方通过上述自助方式办理借款发放、还本
付息等手续,无需重新补办书面文书及借款凭证,双方认可乙方电
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如出现本合同第 41 条述明的情形,
乙方有权关闭电子自助渠道并将借款手续全部改为由甲方逐笔书
面申请、乙方逐笔审批方可办理。
如经乙方审批同意,甲方可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
款手续,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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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请在□中划“√”)□[上] 浮
动% □[下]浮动%。
第 6 条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
率,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依照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确定的调整方式进
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各调整方式具体含义如下:
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变;
立即调整:每笔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