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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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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8/9/10 文件大小:3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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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派出所所长是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确定一名副所长分管消防监督工作。(领导分工责任制)第六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领取《消防监督执法证》。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以及监督执法证核发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民警学****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执法前提)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云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实行消防监督警务公开。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消防办公室,配备必要的消防监督装备。(工作要求)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第三章监督职责(一)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或者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四)依法对具有火灾危险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社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对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员进行管理或者业务指导;(六)组织扑救火灾,调查、认定一般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核定火灾损失,上报火灾统计;(七)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派出所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监督职责(二)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结合实际,在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中,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火灾规律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林区居民点和单位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或者设立义务消防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第三章监督职责(三)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各州、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参照下列标准确定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的范围:(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二)床位数在30个以下,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四)固定座位数在200个以下的公共体育场所;(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数在300个以下的集贸市场;(六)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室内摄影等场所;(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音乐茶座、酒吧、陶吧、画吧、水吧等休闲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健身、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民风民俗等室内表演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第三章监督职责(四)第十五条距离城区较远、交通不便的农村村寨发生的事实清楚、未造***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不涉及保险和民事纠纷,且不及时调查就易丧失调查时机的火灾事故,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火灾原因、火灾损失及火灾事故处理情况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安派出所调查的火灾事故组织复查。第四章监督程序(一)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十七条公安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