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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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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8/9/10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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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的,经本人申请,报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将事假申请、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事假理由证明材料交寄学生工作办公室;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请假无效;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电报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请假需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不论实际听课与否,均作旷课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旷课时间计算:规定报到的当天按四学时计,其它按实际授课和实****学时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完清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完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注册。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不予注册。在本学期开学六周后仍未缴纳学费并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由其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请假与考勤第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见****实****劳动、军训、政治学****等都要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或早退。凡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实际学时计;实****军事训练按每天6学时计;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劳动等教育活动的,按每天4学时计。第七条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或病假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向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上课时间需请假看病者,应当事先向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事后补交诊断等有关证明;不请假者作旷课论。学生班长无权准假。第八条请假三天以内,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经院系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请假期满,应当按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请假部门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回复学生本人。学生在实****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如参加双选会、研究生考试等)一天以内,由实****科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实****单位实****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即教学医院科教科或医教科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实****单位批准后,交学生所在年级办公室,由管辖学生的院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经院系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第九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理由系伪造者、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者,以及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上课者,所缺课程作旷课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不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条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8学时以下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并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给予书面警示;旷课累计达9—20学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