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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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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8/9/10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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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北师范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和《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餐饮单位,饮用水制、配送单位,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和大、小超市及零星销售点。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师生员工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第四条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食品应按照国家办法,索取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质量;对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要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各独立生产经营食品店单位均应建立食品采购台帐,以备溯源查验。第五条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未经卫生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办法的定型色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六条集体用餐不得订购或配送隔餐食品和冷荤食品。第七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10㎝)、离地(≥10㎝)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料。第八条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禁止投放灭鼠灭蟑药品或其他杀虫剂,应采用防鼠挡板和鼠夹灭鼠或请专业人员消杀。第九条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十条禁止使用彩色箱、袋、盒、桶、筐等塑料制品盛装食品;冷藏袋装或整块肉类食品不得超过2㎏,不得带外包装箱冷藏食品。第十一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二条食品加工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第十三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不同熟制品不得无间隔叠放,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师生出售***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第十四条无单独冷荤间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冷荤间消毒设施应当齐全,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冷荤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冷荤间,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取不少于250g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第十五条食品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第十六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过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出售。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设备、场所卫生要求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零星生产经营点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公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m以上,或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