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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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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8/9/11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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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规范我社委托贷款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联社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金,委托我社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其与借款人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有关税金,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仅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防范操作风险。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为法人的委托贷款。第二章基本规定委托人的资格委托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委托人应在我社开立存款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并应在我社预留印鉴。委托资金来源委托资金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可自主支配。委托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规模。不接受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委托贷款。禁止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作为委托资金。禁止将我社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作委托资金来源。借款人的资格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有关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必须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委托贷款禁止涉及一切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或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不接受投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行业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投向手续不完备、国家政策禁止、限制、环保不达标的项目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市和证券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市场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明显与行业、市场惯例相背的委托贷款申请。审慎接受委托人与借款人为关联企业,或者关系复杂的委托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能够提供交易合理的书面证明的除外。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借款人应向我社提供有关批件。期限、利率和费率期限。委托贷款的发放期限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利率。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利率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水平的,应严格审查委托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一旦监管部门对委托贷款利率有限制要求的,应按其要求严格执行。费率。我社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按委托贷款发放金额的一定比率计收;具体费率视每笔办理委托贷款的业务繁简、期限长短以及发放贷款的金额等,与委托人商定。收取手续费方法,由委托人与我社在《委托贷款协议》(附件1)中约定。第三章业务流程受理与调查委托人向我社提出书面委托申请书《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及声明》(附件2),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同时需提供相应的资格或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并作出有权依法对资金管理、收益和处分的声明。借款人应提供我社办理同类自营贷款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经办人员核验委托人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收齐有关必备资料后,及时向委托人通知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