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会计研究 2000. 7
国际会计准则第 40 号———投资性房地产
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
目的 5. 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
披露要求。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这一点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
范围地产区分开来。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过程中使用的房
地产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归属
1. 本准则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
于该项房地产而且归属于在生产或供应过程中所使用的其
2. 除其它问题外,本准则涉及在融资租赁承租人财务报,
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在经营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它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适用于自用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本准则不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 17
6. 投资性房地产的示例如下:
号———租赁》所包括的下列事项:
(1) 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经营
(1) 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划分;
过程中为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
(2) 投资性房地产赚取的租赁收益的确认(参见《国际会
(2) 尚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如果企业尚未确定将其
计准则第 18 号———收入》) ;
持有的土地用于自用还是用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短期销
(3) 在经营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
售,则持有的土地应视为用于资本增值) ;
(4) 在融资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
(3) 报告企业拥有(或报告企业在融资租赁下持有) 并在
(5)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
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
(6)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披露。
(4) 准备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空闲建筑物。
3. 本准则不适用于:
7. 以下项目为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示例,因而应排除
(1) 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
在本准则范围之外:
(2) 矿产权、矿产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
(1) 持有的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或为销售而处于建
性自然资源。
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 号———
定义
存货》) ,例如,为了在不久的将来处置或为开发和零售而专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4. , : 门取得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 , (2) 为第三方在建或在开发的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
有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
( ) ( 则第 11 号———建造合同》) ;
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 ,但不包括: (3) 自用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
(1) 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产、厂场和设备》) ,包括(除其它资产外) 持有的将来用于自
房地产;或用的房地产,持有的为将来开发并随后作为自用的房地产,
(2)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雇员占用的房地产(无论雇员是否按市场价支付租金) 以及
自用房地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待处置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