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介绍
证券金融部
一、融资融券业务日常风险管理
二、约定购回业务风险控制
三、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控制
目录
一、融资融券业务日常风险管理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1、客户适当性管理
分支机构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
1、客户适当性管理
客户满足《广发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客户选择标准》的要求
客户的信用记录良好,融资融券征信评分在60分以上
客户已接受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及业务风险揭示,并签署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
对征信评级、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客户回访等工作进行留痕
标的证券范围:由证券公司在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不得突破。
2、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管理
标的证券管理
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公司确定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我司目前公布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基准
对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提出个性化设置申请的核心客户,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进行业务风险揭示,客户须面签个性化业务风险揭示书后,由分支机构向证券金融部提交申请,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管理
标的证券管理
标的证券类型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
股票
70%
80%
ETF
60%
70%
担保证券法定折算率上限:由证券公司在交易所规定可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上限范围内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以及发行人等情况自主确定和调整,不得突破上限。
2、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管理
担保证券管理
标的证券类型
折算率上限
上证180指数、深证100指数成分股
70%
非上证180指数、深证100指数成被分股
65%
被实施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
0%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90%
其他上市基金
80%
国债
95%
其他上市债券
80%
权证
0%
逐日盯市管理的主要内容
3、逐日盯市管理
逐日盯市管理
交易规模监控
标的证券、担保证券监控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监控
客户合约期限监控
交易规模控制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作以下控制,并进行逐日盯市:
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
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16%
对接受单只股票市值占其总市值的比例,目前我司系统设定的预警线为12%,并进行逐日盯市监控,达到预警线时证券金融部将暂停该证券的担保品资格,对突破预警线的特殊业务需求,需经公司风控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3、逐日盯市管理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