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探析
摘要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得以建立起来,全国各地和各级政府均出台诸如电子政务、新闻发言人、政府上网工程等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虽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公众的知情权抑或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受到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监督机制和制度保障,司法救济途径不明确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知情权
作者简介:戴龙文,吉首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42-02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当前社会处于信息社会的大环境下应运而产生的,其颁布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获取自身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从立法目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确立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是《条例》的内容也有很多不明确之处,如在立法目的方面,有的学者认为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而有的认为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在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方面,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和依申请而公开的信息界限有时候难以鉴别,从而导致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不应主动公开的反而公开,造成公众在获取的政府信息方面的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条例》中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保密法》中规定属于不可公开的政府信息有时存在冲突等现象,表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阐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行为。在世界各国,伴随着建立自由民主的法治政府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沟通等需要大量的信息作为媒介。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而作为公共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而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具有公共性,具有公共性即意味着具有公开性。因此,政府信息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开性。如今,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逐渐取代主权的概念而成为公法的基础。政府是一个国家的信息资源配置主体,公共信息服务是政府对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进行全社会信息资源配置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是实现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打造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实现人民群众和政府的无障碍交流。
二、动车追尾事故的案情回顾
2011年7月23日约20:34分,从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和从杭州开往福州的D3115两动车,在离温州南站不远的铁路高架桥上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40人死亡,受伤人数上百人,铁道部公布事故的原因为雷击造成设备故障。此次事故引发了网上公众和学者激烈的评论和质疑:即便前一列车因雷击而发生设备故障,后车为何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自主研发的自动闭塞系统为何在此次事故中没有发生作用?埋车头的行为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