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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应对措施).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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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论文摘要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强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在刑罚执行体制方面,完善了社区矫正制度,这对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学****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这些条文规定的指导思想、立法宗旨,树立正确的检察监督理念。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一、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有关条文修改情况
社区矫正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最初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和第十三条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正式作为一项行刑方式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确立。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完整的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区矫正引入到法律规定中,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首先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分别是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试行阶段,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五类人员,除上述四类以外,还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此次修改明确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罪犯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其次,新刑事诉讼法解决了执行主体矛盾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都是公安机关。但根据2003年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不再是执行主体。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影响
。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向对应,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一部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监督的职责包括对监禁刑的执行监督,同样也包括对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监外执行的对象包括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五类。新刑事诉讼法将上述五类中的前四类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监外执行的检察职责就转为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和对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检察监督两类。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正式成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一项崭新的检察监督职责。
。社区矫正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被赋予了重要意义,社会对社区矫正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2006年贯彻落实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