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对案管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刑事诉讼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刑事诉讼程序高效运作,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来获取最佳法律效果。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发升级的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将进入检察诉讼环节的各类案件和有关案件线索得到集中统一管理。每一个案件受理、期限变更、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涉案物品管理、律师阅卷接待、审结、移送和归档等信息,全部登记在案,确保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公正、高效。修改后的刑诉法即将实施,法条修改后对刑事诉讼各环节均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对案件管理部门而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涉及到自侦、刑检、控申、监所等部门的案件管理,要把案件管理工作做实做好,其当务之急就是深刻领会法律修改的原则和立法原意,准确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节点,切实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和综合考评职责。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案管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对刑诉法的总则、分则均有修改。包括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一系列诉讼制度和程序都进行了修改。同时,又根据现实需要,新增加了特别程序。从旧刑诉法的225条增加至新刑诉法的290条,修改和新增条款比例超过50%,新刑诉法修改条款多、内容广,涉及方方面面。检察机关在落实新刑诉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刑事诉讼的法条修改、增设,掌控重要节点,才能充分发挥案管职能获取最佳法律效果。
,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并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其节点是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 履行非法证据排除责任。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权利。其节点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要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或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还规定对于新刑诉法列明的几种特殊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节点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此外,关于受理相关情形的申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依判决处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减刑的监督,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等等,案件管理部门只有区别不同案件,做好跟进、跟踪,其流程管理方能到位、动态监督方能有力。
二、案管部门应对措施
现阶段,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虽然各地在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上有所差异,但对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的运行方式在认识上、行动上已日渐趋同。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第一次专题研究部署案件管理工作,充分肯定了江苏检察机关
“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案件管理模式。案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就是为检察院科学管理、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