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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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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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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