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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性是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5/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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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秘密性是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
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中,秘密性一直是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并且被按照通说来普遍接受和一贯奉行。但是,“平和窃取说”对“秘密窃取说”的通说进行发难,这给理论和实践中认定划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限带来冲击。本文认为,“平和窃取说”没有实际上解决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限。秘密性仍然应当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秘密窃取抢夺罪
作者简介:叶肖静,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12-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以越来越多的形式为人所占有、利用和收益。随之而来的便是侵害财产的方式和手段变得多样化,因此财产犯罪的边界往往需要不断调整和重新设定,使之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现代生活。盗窃罪,作为一项古老传统的侵害财产的犯罪,它的边界也需要不断进行勘测和考量,以期能够使司法实践中对其运用更加准确。本文从盗窃罪的行为入手,结合当下的“秘密窃取说”和“平和窃取说”之辩,明确盗窃罪在行为认定上的边界,确立区分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标准,特别是与抢夺罪的区分标准。
一、秘密窃取说——传统盗窃罪的行为认定标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对于盗窃罪的行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是以行为上的“秘密性”区分其与抢夺罪之间的界限。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是被害人不会发觉的方法,取得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的实质是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暗中的、为人所不知的。至于事实行为上的手段是否为人所不知,则对认定盗窃罪与否没有影响。
秘密窃取是具有隐蔽性的。秘密窃取,是行为人把财物由物主占有转变为自身占有的过程具有隐蔽性。秘密性在于,相对于财物所有人或者财产保管人来说,是隐蔽的、暗中的,是相对人难以察觉的,可以是他人不在场的情况,也可以是他人虽然在场,但是未注意和警觉的情况。在实现财物秘密转移之前,行为人可以使用一系列的计谋,为自己的秘密行动创造机会。此处强调的秘密主要是财物脱离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过程是秘密进行的,具有隐蔽性。
秘密窃取是行为人主观上认定的隐蔽性。即是说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实施自己认为是秘密隐蔽的,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现的方法。此处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即行为人只要自己认为是秘密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是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的主观上的隐蔽性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表现在,并不要求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够瞒天过海,逃过所有的眼睛,只需要使得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蒙在鼓中,不知情不发现就可以了。至于实施行为时的大环境中的其他人是否忽略不是秘密窃取所关注的。
二、平和窃取说——传统理论面临的重大挑战
平和窃取说,对传统理论进行了批判和反驳,对传统的秘密窃取说形成了重大挑战。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取得他人所有或者保管的财物。“平和窃取说”摒弃了“秘密窃取说”中对窃取行为秘密性的坚持,另辟蹊径,提出了以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程度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暴力程度作为盗窃罪和抢夺罪区别的标准。在认定罪名的时候,必须同时满足“被害人紧密占有财产”和“行为人采用暴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