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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恶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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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良法?恶法?
[摘要] 近些年来,因为嫖宿***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时见诸于报端。不少学者认为,之所以设定这个罪名,是期望我国刑法能全方位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也有一些人认为,这个罪名不仅大大减轻了性侵犯者的罪行,而且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侮辱。网民的担忧早已蔓延开来,其中最核心的忧虑,就是害怕犯罪嫌疑人借助“嫖宿***罪”逃脱严惩。
[关键字] 嫖宿***罪;未成年;刑法
[中图分类号] DF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1-026-2
2009年轰动全国的贵州****水公职人员嫖宿***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人们对“嫖宿***罪”这一饱受争议罪名的讨论。2011年,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12岁少女以及不久前的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接连发生的几起类似案件,使得嫖宿***罪的探讨再次成为焦点话题,不少激烈言论甚至直指“嫖宿***罪”为恶法。
事实上,从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将嫖宿***设为单独罪名时起,围绕该罪名存废与否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多年来,尤其自2010年以来,多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断呼吁废除嫖宿***罪。他们认为,对凡是与***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该按照***罪依法严惩。
一、恶法之恶
罪名与***罪并列,刑法规定相互冲突
我们知道,嫖宿***与奸******的主要区别在于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与***发生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是***罪,这是常识,目的是保护心智未全的***。在这一基本原则下,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
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与幼儿发生性关系,只要说不知情,就完全可能无罪了,与***罪的规定完全相悖,与社会的见解也正相反,何其误也。
二、量刑畸轻
嫖宿***罪让侵害人更容易逃避严厉惩罚
由于嫖宿***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还规定了与******相比较轻的刑罚,这无疑给侵害者逃避严厉的刑事处罚留下了余地。侵害人可能以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岁的***为由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即使实施了行为,而“塞给”***一点财物之后就变成了嫖宿,从而不接受和奸******行为一样的严厉处罚。
由此看出,认定为奸******对***的保护更有利,也更有助于及时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在行为方式本身已经符合奸******的情况下,将嫖宿***行为作单独罪名和相对较轻处罚的规定,显然放纵了犯罪人,不利于预防嫖宿***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嫖宿***罪名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不尊重
更为重要的是,嫖宿***罪的出现,它严重侵蚀整体社会道德,模糊社会成员是非标准,也使奸***者产生错觉,认为自己是在嫖娼,自己出了财物,发生性关系是你情我愿,公平交易。而在民法中***也至少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卖身体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符,不应得到法律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自愿***,但是由于***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本身对于自己的性承诺是不能够负责任的。旨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