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思考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思考
作者:姜桂莉王继红
[摘要]我国会计的法律规范是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从1985年1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会计法》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经二十年了。在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今天,我国将政府会计法规体系和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合二为一的立法思想、会计立法类型的选择及现行会计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词]会计法;会计法律规范;会计立法思想;会计立法类型
一、会计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
各国在制订会计法规时必须根据本国经济建设的实际需求,以会计理论为依据,并在立法思想的导引下选择最能适合本国需要的法律规范范式。换言之,法规的制定必须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特定的经济秩序。在会计立法中所要兼顾的利益有三:(1)维护企业的利益,鼓励企业发展(企业是主体);(2)维护投资人、债权人的利益,鼓励社会投资,增加就业机会,维持经济秩序(个人是主体);(3)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国家是主体)。这三个主体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是一致的,所以各国的会计法规必然有共同之处,相互间也可以借鉴其精髓为己所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充分体现了会计行为必须满足这三个主体的利益需求。也正是在这种立法思想的导引下,我国的《会计法》力求这三个主体的利益都达到最大化,事实上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各个主体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就必然有自己的目标,行为的冲突也就是必然的,也许这就是会计信息失真难以根治的症结所在。然而,矛盾的解决不能靠牺牲某个主体的经济利益为手段,三大主体的目标都没有至上性,它们是互为前提的。要求企业完全从国家利益角度来安排生产要素的分配而不顾自身的利益,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经济规律,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经济停滞不前或经济秩序混乱。合乎逻辑的结论是:良好的会计法规作为经济法规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使企业平等竞争,保障国家履行宏观管理职能所需的经济信息,从而使得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保持基本协调。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将政府会计法规体系与企业会计法规体系截然分开,它们之间的界限是泾渭分明,互不交叉的。首先,两个法规体系分属于不同的法律所管辖。政府会计属《行政法》管理的范畴,如美国的《预算与会计法》,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宪法》对政府会计的组织机构、基本职责与权力、审核程度等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而企业会计法规体系通常由《商法》、《民法》等法规来管辖,如荷兰的《民法》、美国的《证券交易法》、德国的《公司法》等等,均只涉及企业会计问题。其次,两种会计法律通常指定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来管理。政府会计大多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象英国、挪威、澳大利亚均是如此,美国也是由直属国会的国家会计总署负责;而对企业会计的管理工作通常由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或由几个部门共同组成一个专门机构,譬如法国的经济部、日本的大藏省、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第三,由不同的组织机构来分别制订两种会计的法规。政府会计制度通常由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