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摘要】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对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实施,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此项制度在现阶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对策。
【关键词】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
制度完善审查逮捕作为一种司法行为,在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就作出是否逮捕的结论,显然不利于有效保证审查逮捕工作的中立性与准确性,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本文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必要性、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一、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必要性分析
审查逮捕属于司法行为,而司法的特征决定了应当遵循抗辩和多方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才能保证所作决定的公正性。实践中侦查机关基于追诉职能往往会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如果检察机关能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则律师必然会基于辩护职能而尽可能地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此举能使检察人员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进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作出科学的评价,避免出现错捕或者逮捕质量不高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部分地区已试行该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早在2008年6月份即已试行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制度。据该院统计,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8日,一共有54名律师对49起审查逮捕案件中的54名犯罪嫌疑人予以介入,该部分案件不捕率高达48%,这充分体现了律师介入对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重要影响。二、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并无专门规定。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首次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四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应当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的重视,并初步构建起了相关机制。
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该制度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施细则,故而在实践中面临较多问题。首先是主观认识存在不足。公安机关因追诉职能的影响,对律师介入往往抱有排斥态度,而检察人员在以往审查逮捕工作中基本上没有接触过律师,且受审查逮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影响,对此项制度重要性认识有待提升。其次,信息沟通机制存在缺陷。律师如何知悉案件已进入审查逮捕程序、检察人员如何知悉案件犯罪嫌疑人已委托律师系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再次,听取律师意见期限不明确。一般审查逮捕案件办案期限是七天,如果律师拖延提出意见,势必会对案件诉讼效率造成一定影响。另外听取律师意见
制度的具体程序、材料审查等也需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建议
针对现阶段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存在的不足,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及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共同做好信息告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