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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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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doc

上传人:glfsnxh 2018/9/14 文件大小:2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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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皖安监化〔2010〕78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
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
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
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市(设区的市)的;
(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但不得将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再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的简化
依据《意见》第24条的规定,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许可程序。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
1. 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第1类简化程序)。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打火机组装、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2)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3)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4)气体充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5)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6)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无重大变化的;
(7)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储存装置。
2. 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成品油加油站建设项目;
(2)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液化气体除外)100 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 m3以下的储存设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550 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 m2以下的仓库;
(3)对于不扩大产能、不改变地点、不改变生产工艺,属于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利于企业本质安全度提高的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3.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以下的仓库除外)和构成重大危险源(按照GB18218-2009进行辨识)的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上述范围可根据实际试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简化程序的实施
1.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的简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省、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程序安全审查申请表》(附件1)进行符合性、程序性审查(审查表见附件2)。经审查,符合简化条件的,许可机关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要求组织各阶段的安全审查,不符合简化条件的下达不予简化程序的告知书(附件3)。
2. 属于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