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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发布文号:厅科教字[2006]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加强交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规范交通标准化各参与方行为,明确交通标准化工作程序,现将《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标准化工作规则通知
抄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部内各司局。
交通部办公厅 2006年12月25日印发
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规范交通标准化各参与方的行为,明确交通标准化工作程序,促进交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研究交通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技术,制定交通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交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交通标准化是交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标准是交通科技成果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科技成果可形成标准的应及时制定标准,标准制定应纳入标准化管理程序。
第四条      交通标准的制定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适用可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交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制定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编制交通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负责交通国家标准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
(四)        组织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负责交通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
(五)        组织交通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        会同部有关业务司局组织交通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
(七)        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八)        组织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        交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设立交通标准审查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交通标准的形式审查;
(二)    负责交通标准的归档和备案;
(三)    协助组织交通标准的复审;
(四)    开展交通标准化培训和咨询;
(五)    负责交通标准信息查询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六)    承办其他交通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归口管理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编制标准体系表;
(二)    组织提出交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项目建议,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
(三)    组织相关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
(四)    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专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五)    负责开展相关交通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咨询;
(六)    负责编制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章标准化计划
第八条                 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采用常年受理制度。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一般应通过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直接向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
第九条                 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计划项目后,下达交通标准化年度计划,并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1)。
第十条                 标准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理由,经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调整。申请未获批准,应按原定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制修订和审查
第十二条      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三条      标准的制修订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的作用。标准的起草单位应保障标准制修订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条件,对所制修订标准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