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35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54156456 2018/9/14 文件大小:3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励、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体育局负责对省内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省内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条裁判员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励、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地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二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级等认证等管理工作,县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体育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须明确本地区、各项目承接裁判员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七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成立各项目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裁判员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定制定裁委会人员构成、组织形式、工作程序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裁委会人员名单须报同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裁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
(二)制定裁判员管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技术等级认证、注册;
(四)指导执行本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五)研究制定本级体育竞赛有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六)提名推荐报考上一级裁判员的人选;
(七)对本项目裁判员的执裁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八)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应当遵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前应组织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职业道德、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等内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将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认证的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四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将通过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信息报上一级裁判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项目晋升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六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八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
第十九条不符合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不得开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