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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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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审查逮捕证据
一、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
(一)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不充分、不确实,使证据分析存在局限性
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通常起着承上(立案、刑拘)启下(起诉、审判)的作用,但审查逮捕不是必经程序,(可以不经逮捕直接起诉),又处于立案后侦查阶段的初期,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往往不充分、不全面,许多案件事实和证据都有待于捕后的侦查阶段去查清和获取,而在捕后的侦查过程中逮捕当时据以认定的证据可能被进一步查证属实也可能因发生变化而被推翻。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规定,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这表明在审查批捕中,如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证据有疑问,除了对关键性证据在有限的期限内进行必要复核外,只能根据报捕当时的证据依照刑诉法60条的规定,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基于逮捕阶段证据的这一特性,此时的证据分析往往不能就案件的全貌,综合各类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而仅仅只能局限于侦查部门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据自己一贯的办案经验所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这就使得证据分析难免存在局限性。
(二)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最低程度保障性,决定了证据分析必须具备完整性
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收容审查,不再保留原审查批捕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权,逮捕的证据条件也由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变更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条件虽然放宽,但是逮捕时的证据必须具有最低保障性,即必须保证捕后的绝大多数人能够被起诉和判刑,因此对证据的要求必须限制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范围内,而“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达到犯罪起刑点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并排除了矛盾,得出的结论时唯一的,即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了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证据分析就是运用刑法理论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排除矛盾、去伪存真,最终得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因此无论侦查部门报送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达到犯罪起点标准的犯罪行为,在证据分析中都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一加以审查分析,当分析中发现某一要件的证据缺失时我们就作出不捕决定,而当全部要件的证据均具备时我们便作出逮捕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分析必须具备完整性。
(三)审查逮捕阶段证明标准的一般要求,决定了证据分析具有单一性
由于逮捕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对案件的终结处理,所以在审查批捕阶段一般不要求对全案事实均查证属实,只要求符合逮捕证明标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对逮捕标准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化为: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三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并明确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的一个。鉴于此,为了集中精力审查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在短短的7天办案期限内,办案人员一般都根据这一基本要求对单人或多人实施的多个犯罪中量刑较重、证据较充分的一个犯罪事实加以分析认定,而不会面面俱到对所有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分析。因此逮捕案件证据分析在多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