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贵阳市城市建设,经贵阳市相关部门批准,进行“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建设,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依法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进行合法性认定的,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以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通过后经证据保全进行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经在“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决定,共同委托
贵州博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结果见各分户评估报告。
(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博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本条所指非住宅用房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涉及征收范围内的办公或其他等非住宅性质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
(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
五、附属设施补偿
1、水泥院坝:30元/㎡
2、水泥空心砖围墙:120元/㎡、红砖围墙150元/㎡、石砌围墙120元/㎡
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170元/m³
4、畜圈、厕所:砖混:100-160元/㎡
砖木:80-130元/㎡
其它:50—100元/㎡
粪池:80—150元/m³
5、门楼:500元/个
6、红砖、石砌、水泥粉面水沟:130元/m³
7、石基础(未建房):130元/m³
砖基础(未建房):190元/m³
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180元/m³
8、隔热层:30元/㎡
9、女儿墙:45元/㎡
10、水池、花池:100元/m³
11、灶台:80元/㎡
六、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补助费
序号
名称
单位
价格(元)
1
电话(不计分机)
门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