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不能运用任何强制手段;(2)范围:人民调解纠纷的范围只限于民间纠纷,因此范围比民事诉讼要狭小的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就不能适用人民调解;(3)无强制力:人民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只有靠当事人的自觉性。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任何人都不能强制其履行。2,仲裁制度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由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种制度。特点如下:(1)自主选择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的协议为前提,没有双方的协议就不能适用仲裁程序;二是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2)程序简便性: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要简便和灵活的多。在程序结构上,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即经过一次裁决后,该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裁决。这一点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3)不公开制度:仲裁实行不公开制度,只有当事人双方协议公开的,才予以公开。民事诉讼则与此不同,原则上实行公开审理,只有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才不公开审理。3,比较: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1)相同点:司法机关,调解人、仲裁人都处于中立的地位。(2)区别:①强制性与合意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只靠自主性;②诉讼是依法审判,调解与仲裁可以是互让、妥协的;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这一点不同于调解与仲裁;④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不同:民事调解与仲裁不如民事诉讼,仲裁程序简便而灵活,采用一裁终局;⑤主体机关不同: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关,司法机关;⑥范围主体不同:民事诉讼的范围广泛得多,除了公民与公民还包括公民与法人、法人之间的民事诉讼;⑦自主性不同: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仲裁机关和仲裁员,民事诉讼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合同案件除外);⑧公开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制度,只有当事人双方协议公开的,才予以公开;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公开审理;⑨此外还有制度的区别与理论模型的区别。四,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两种主要类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等)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者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大陆法系理论认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理论一般认为,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具体为:法院对程序的进行、程序的开始、终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