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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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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8/9/15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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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第六条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七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和管理;(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五)负责在24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六)负责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第三章车辆第十一条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