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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zbfc1172 2018/9/15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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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谈历代水政管理摘要:水政监察档案工作管理应适应水利事业建设的需要,因此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可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法制化方面入手。水政监察工作是为社会服务的,同样档案管理也是为社会服务,两者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应妥善于处理好两者关系,为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做好档案工作,是服务大局的需要,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用足、用活、用好档案,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进而使其真正发挥以史资政、服务大局的作用。只有这样,档案工作才能更加有所作为,档案工作才能与时俱进,为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关键字:水政监察;监督处罚;工作;水官。水利行政包括行政机构、官吏设置以及律令法规等。水官:历代水利机构和官吏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系统。中央水官:先秦有司空一职,主管水土行政。南北朝时,司空在名义上仍是掌管水利土木工程的最高政务官。秦汉以后主持水利营建及管理事务的有都水官,隋以后名都水监,至明代始取消。魏晋以后,尚书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它的下属有水部,管理水利政务和都水平行,官名水部郎。在水利行政上形成双轨制。隋唐以后属尚书六部中的工部,职官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元代撤销,政务划归司农司。明清复设,为工部中之都水清吏司,职官仍名郎中、主事等。民国时水政纷乱,形成多头管理。1934年以后统一水政,始在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水利处,1940年改为行政院水利委员会。1947年始设水利部。1949年以后中国水利行政机构经过调整和发展,在水利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水官:历代变化复杂,大体上有四类。第一类:直属中央的地方水官:秦汉各郡国的都水长、丞、令等直属大司农,直至晋代有的地区尚有类似设置。以后有的屯田水利官吏也直属司农。元代有的地区设都水庸田司或都水庸田使司亦属这一类,但时置时废不是常设的。另如宋、金、元的外都水监、行都水监、都水分监等是中央机构派出的分支,也可以归入这一类。第二类:派驻地方管理水政的中央官吏:这一类有为了处理某一水利问题或某一工程临时派出,事完回去的钦差大臣。如汉代的河堤谒者、河堤都尉,元代的总治河防使,明清的总督河道等。他们的官是谒者、都尉、工部尚书、尚书或侍郎兼都御使,临时职责是治河修堤。这一类职官后来有的演变成常设官吏如明清的河道总督,同时成立了常设机构。民国时各大江河有水利委员会,1947年改名水利工程总局等。明代京杭运河上常驻的中央官吏最多,他们或者是都水清吏司的职官,或者是御史等其他官员,由中央机构及总理或总督河道双重领导。第三类:地方专职水官:地方各级机构都有专职或兼职水利官吏。专职或兼职根据事务的多少而定。历代地方水利专官种类也很多。东汉都水官即改属郡国,晋各州设都水从事,南北朝时州郡设水曹。唐各道农田水利常由营田使兼管;宋各路水利先归提刑司,后由常平司管理;明代有的省设水利佥事;清代有的省设水利道。明清的府、州,有的设水利通判、水利同知、水利州同等。明代沿黄、运两河,有的省设按察司副使等专管河防;府、州、县也专设管河通制、州同、县丞等。清代河道总督下设道、厅、汛三级官吏主管河防修守,有文武两系统。省级文有河道,武有副将或参将;府州文有通判、州同,武有守备或千总;县文有县丞或主簿,武有千总以下的把总、外委等。第四类:地方基层水官:大型农田水利常有专官。如关中郑白渠,唐设渠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