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闽侯县定点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编号:
甲方: 签订日期:
乙方:(中标供应商名称) 签订地点:
经公开招标采购,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为(品牌) 的(相应货物)协议定点供货中标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 要求,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此合同,双方自愿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所列内容。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供货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的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和标准配置
标准质保时间
媒体价
优惠率
协议价(元)
表一
表二可选件一览表
选配件
型号
标准质保时间
媒体价
优惠率
协议供货价
备注
备注:协议供货价以今年的市场价为基准,优惠率不低于2007年度的优惠率且产品的定点协议价不高于其他县市同类同产品定点协议的价格。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必须是原厂家生产,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并加贴“3C”认证标志。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相关产品在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和闽侯县政府采购网上定点超市上公示。
第三条权益保证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如使用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政府采购货物范围
本协议定点采购货物范围指此次招标的向使用单位供应的乙方中标品牌货物。如有新产品推出,应及时书面同时通报甲方,经甲方审定后列入本次协议定点采购范围。
第五条政府采购委托权限
未经甲方书面确认许可,乙方不得将中标资格及委托权限自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
第六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期自中标有效之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协议期满将视履约情况、采购人要求、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
经双方协商,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交货及货款结算
乙方应确保中标产品充足的产品货源,及时为经竞价获得供货资格的销售商提供产品。
经竞价获得供货资格的销售商按《协议定点采购供货通知书》要求及时与需求方签订供货合同并供货,销售商凭《供货通知书》、《协议定点采购供货合同》、《协议定点采购验收报告》,销售税务发票及提供采购单位的采购款转入采购办专户的证明等凭据,经采购办确认后结算。
第八条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最高限价的确定和产品信息更新
甲方的政府采购为批量采购行为,所购货物价格均享受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政府采购价格(最高限价,为闽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议定点采购的最低价)。
甲乙双方同意,如乙方下调货物价格或举行优惠促销活动,产品停产升级、新产品推出,乙方应提前三天,最迟在产品相关信息变化当日以书面形式同时通报甲方,并及时在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对有关乙方中标产品包括价格在内的相关信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