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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财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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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财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ena45 2018/9/15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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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财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单位委托贷款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系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财务公司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财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第三条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按委托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或借款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付费方式和时间由三方协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委托人、借款人,均为广东粤电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委托人、借款人在办理委托贷款前须在财务公司开立活期结算账户。第五条财务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不能代委托人或借款人垫付资金。委托人办理委托时必须将其自主支配的资金存入财务公司,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总额;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得提取相应的委托贷款基金;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财务公司不得垫资向委托人划转资金,也不得垫资向委托人支付利息。第二章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科目第六条单位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有:(一)1311委托贷款: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该科目按委托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二)2201委托贷款基金:核算和反映财务公司收到的委托财务公司发放贷款资金。按委托人分户核算。136199其他逾期贷款:主要核算贷款合同到期不能归还的委托贷款。(三)218111其他应付款: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约定由借款人支付的,由财务公司暂收的利息收入。(四)218115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款:核算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五)510504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核算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计收的手续费。(六)6103委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和反映财务公司代理委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情况。该科目按分户核算。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发放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按账户管理的要求在财务公司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并存入委托贷款资金。资金可通过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的活期账户进行划转。结算部凭《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复印件)和印鉴卡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第七条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按账户管理的要求在财务公司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并存入委托贷款资金。资金可通过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的活期账户进行划转。结算部凭信贷部提供的《委托贷款基金开户通知书》(通知书有信贷部经理审批签字)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复印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对应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逐笔开立,该账户只用于委托贷款业务中存入委托贷款资金、计收委托贷款利息、归还本金及核销本息金。第八条(有否开户申请书或通知书?建议增加信贷部出具由负责人确认签发的开户通知书,结算部据此办理内部帐户的开立)委托人向财务公司信贷部向结算部发出他委托贷款通知书,申请将活期存款转入已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根据结算部据此进行将确认委托人存款帐户贷款资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帐户的帐务处理是否已到位,并将结果向信贷部门反馈。转账凭证进行存入委托贷款资金的账务处理如下确认委托贷款资金已到位。借: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贷:2201委托贷款基金(委托人户)第九条委托贷款借款人应按活期账户管理规定在财务公司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第十条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结算部根据信贷部门出具的经有权人审批的借款借据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为借款人开立委托贷款账户,。同时并进行放款账务处理:借:1311委托贷款(借款人户)贷:2011活期存款(借款人户)第四章委托贷款的计息第十一条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结息日,若借款人在财务公司有除委托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结算部门应在结息时优先扣收其他贷款的利息及复利。若借款人存款账户中还有足够的款项,再按贷款利率计算并扣收委托贷款的利息。在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前,由结算部向借款人发出委托贷款收息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委托贷款余额、本次结息金额、扣息账户、扣息账户余额等信息。同时信贷部门应协助结算部向借款人提示有关收息事宜。(建议由信贷部提前提醒结算部结息日扣收利息)第十二条利息结算部系统计结根据借款人活期账户余额和借款利息孰低原则在业务系统进行扣收,。不足扣收部分利息转入表外核算,积数仍留在原贷款账户。会计人员应打印出计息及扣息清单作为回单。会计核算如下:借:活期存款(借款人户)贷:218111其他应付款(借款人户)收:6103委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不足扣收部分利息)第十三条结算部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利息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