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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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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doc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18/9/15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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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客运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临沂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出租客运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和实时传输;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市或县区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七条  市或县区出租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临沂城市规划区或其他相关县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作出许可的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客运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运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车牌且车籍地在许可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