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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条例》网上问卷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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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条例》网上问卷答案.doc

上传人:glfsnxh 2018/9/16 文件大小:10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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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典当行管理条例(网上问卷)请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无意见(√),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无意见(),修改(√)1、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2、有关协会改为:典当行业协会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典当行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十条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十二条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行”字样。典当行以外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名称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典当行”字样。无意见(),修改(√)1、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2、应当标明“典当”字样改为:应当标明“典当”,3、使用“典当行”字样改为:使用“典当”或“典”、“当”、“押”字样。第十三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一)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开业3年以上;(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十四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但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数额的50%。无意见(),修改(√)典当行改为:典当公司第十五条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其注册资本的90%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