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2013年1月
XX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一、“六大系统”日常管理制度
1、矿井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六大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六大系统”必须保持24小时运行状态,严禁任何人停止系统运行。
2、按照各系统定期检测检验标准,由专人定期对各系统需检测检验的设备送有检测检验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未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3、专职维修人员应做好定期检查调校,并做好记录。系统出现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维修处理完毕,否则,停止影响区域生产,并严禁人员进入。
4、由矿长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六大系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未处理前,其影响区域不得有人工作。
5、生产地区发生变化,要首先调整完善“六大系统”,系统不完善,严禁安排生产。
6、永久避难硐室要保持正常通风,所有设施由专人定期测试,食品及饮用水要定期更换,确保均处于良好状态。
二、灾变时“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1、一旦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事故,各系统要立即调整到救援状态,即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系统正常运行,供水系统由静压水池供水调为自来水供水,人员进入避难硐室后迅速关闭硐室门,并迅速启动硐室内自救设备。
2、事故处理后,要按照事故前“六大系统”的标准,重新完善,只有各全部完善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各系统管理制度
(一)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3、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4、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各主要大巷、上下山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5、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规定严肃处理。
6、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7、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由施工单位照价赔偿。
8、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10、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检部门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1、所有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12、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现场由机电科、安检科、通风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13、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14、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