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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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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doc

上传人:小枷 2018/9/16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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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主要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进行,出庭公诉实际上就是运用证据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过程。因此,案件的判决除了有赖于证据本身的质量之外,更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当庭举证、质证的效果如何,进而对法庭最终是否接纳、认可控方提供的证据并作出宣判产生直接的影响。笔者认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把握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也称为全面性原则。无论举、质证采取何种策略、方式,都不能将公诉人的个人情感掺杂其中。虽然在庭前准备过程中,公诉人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逻辑归纳和推理,使证据体系化、立体化。但在庭上提交各项证据时,公诉人应当遵从真实、客观的原则,完整地反映证据的原貌。而不能断章取义,任意、片面地理解与示证,只认可对指控有利的内容,绝对排除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否则,即便赢得了庭审效果,却是对被告人极不公平的对待,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的精神及原则。而遵循客观性原则也同时意味着,公诉人对待辩方提交的证据,也应当且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里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以便能及时调整出庭方案掌控庭审进程。因此,客观性是举、质证过程中首先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
(二)逻辑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单个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或某一方面,要完整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就必须运用逻辑推理的思维方法,对证据进行组合、排列,找出彼此间的内在联系,使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从而反映出案件的全貌。在证据体系中,常常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互相印证,交叉使用,从而全面地证明犯罪从犯意产生到实施终了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如果证据链条出现缺口或证明内容无法反映犯罪事实的全貌,都属于证据体系的不完整,都将影响定罪量刑。因此在举证前,公诉人应对证据进行梳理排列,所举的证据应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单个证据之间能环环相扣,构成一条牢固的证据链。
(三)组合归纳原则。经济类职务类犯罪案件当中,一个突出特点就在于证据量大、卷宗多。如果当庭对各项证据逐一示证,不但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举、质证行为的连贯性、系统性,同时亦使公诉人的庭审思路受到干扰。例如在特殊主体犯罪的案件里,证实被告人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往往有数份,且一般表现为书证形式。此时如果逐份宣读、逐一出示,一则单个证据无法涵盖主体身份的全部内容,不能证实全面情况;二来使每份证据之间显得缺乏内在联系。此时,若将相关主体身份的证据列为一组,一并向法庭出示,则会有全然不同的示证效果,重点凸现、层次分明、逻辑严谨,同时提高诉讼效率。
(四)对应性原则。举、质证环节应当与法庭讯(询)问相结合,前后呼应,使公诉活动成为有机整体。在讯(询)问时遇到突发情况,应及时调整示证方案,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整合全案证据材料,做到口供外的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公诉方的主张,尽可能做到不要被告人的供述,也可对其定罪并处以刑罚。一般而言,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举证形式相对简单,围绕犯罪构成四方面要件均衡展开,并重点证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及其悔罪态度。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则分为两种情况:翻供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举证应重点针对翻供内容进行;翻供内容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则可稍加调整或不予理会,按庭前预定方案进行。
(五)解释性原则。或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