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
专利复审委员会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二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三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五部分:机械领域专利无效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单方当事人参与
复审程序
设立目的
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快捷补救途径
节约司法审判资源
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复审案件审查流程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3个月内
提出复审请求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撤销驳回决定
合议组审查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形式审查
复审决定
驳回决定
同意复审请求
否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陈述意见
或修改文件
复审决定
撤销驳回决定
维持驳回决定
3个月内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复审通知书
外观设计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审查
实用新型初审
发明申请初审
撤销决定
审查原则
复审请求的审查原则
前审遵循原则(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请求原则;听政原则;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创造性、实用性审查的相关原则
复审、无效程序一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
复审程序:避免审级损失原则;程序经济原则
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意见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外,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证据;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