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基督徒的称义 编译:雷默 讲授:以撒 Author:  参考书籍:布雷克《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ReferenceBook:TheChristianReasonableServicebyWilliamABrakel) “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罗5:1)。 因他的受苦和受死,主耶稣基督赢得了许多的惠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外在的呼召 (2)内在的呼召(3)重生(4)认识上帝(5) 罪得赦免 (1)广义上的重生(2)上帝之形象的恢复 (1)复活(2)永生(3) 永远的福乐这三样惠益是彼此相属的。他们各有不同,但不能彼此割离。“上帝又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称义是基督教的枢纽和支柱。错误的称义观是非常危险的,如同根基的缺陷一样。因此,魔鬼总是在想方设法地否定、扭曲、模糊称义的教义。 :“义”、“义的”和“称义”。“义”一词所表达的就是与上帝显明的旨意一致。首先,我们应当区分律法的义和福音的义的异同。“义”通常用来指信心之义,它是先提供义而后得到的回应。律法的义是指人在其地位、行为、目标和方式上,完全合乎上帝所启示的律法。“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使徒保罗明确地指出,人无法藉着行律法而脱离沉沦:“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但是,律法的义藉着基督在救赎的大工中成就了。福音的义也是指人完全合乎上帝的律法,藉着上帝公义的归算,基督的义成为人的义。中保基督承担惩罚,并成全了律法,从而为信他的人赢得了这种义。这种义是在福音中提供的,是藉着信心而接受的。在上帝公义的审判中,这种义与律法的义是同样有效的。“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罗3:21-22)。这种义一般称为信心之义,是根据上帝在福音中所提供的,藉着信心而接受的义。律法之义和福音之义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它们都完全合乎上帝的律法。但是,它们也有不同之处:前者要求人自己的完全,后者则是由中保而赢得的义,因归算和接纳而称为人的义。在《腓利比书》3章9节中提到了这两种义:“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上帝而来的义”。其次,一个完全符合上帝律法的人被认为是义的,确实如此,不管是他自己的义,还是中保的义。在始祖堕落之后世上没有人能够靠行律法称义。但是,虽然如此,当人在一些事上受到他人指控的时候,仍然可以是在人面前无罪的,因此,大卫说:“耶和华啊,求你按我的公义和我心中的纯正判断我”(诗7:8)。因此,人要在上帝面前称义,必须通过福音的义,这就是基督徒在上帝面前的义:“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21)。托马斯·华森在其所著的《系统神学》(ABodyofDivinity)一书中对称义的界定如下:“称义是一种借自法庭的术语,是指一个被指控的人,被称为义,公开地获判无罪。当上帝使一个人被称为义的时候,便宣告了一个人是无罪的,并且把他视作好像从来没有犯过罪的一样。”布雷克在其所著的《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一书中,把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