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二章违宪审查制度第一节违宪审查制度概述第二节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第三节违宪责任第四节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第一节违宪审查制度概述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一)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二)有特定的审查范围(三)程序多样化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宪法监督: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活动的总称。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违宪审查:宪法监督的一种方式,在主体、对象等方面均小于宪法监督的范畴。对立法或行为违宪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既有对违宪的审查,也有对违法的审查。第二节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代表模式特点对应的宪法监督模式美国日本司法机关审查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司法机关中国立法机关审查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由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模式。立法机关德国法国专门机关审查由专门机关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特设司法机关(如德国宪法法院)和专门政治机关(如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专门机关英国法国复合审查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法国);议会与普通法院(英国)专门机关或复合机关第三节违宪责任一、违宪责任的概念一种特色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违宪责任的特征(一)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二)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三)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四)兼具法律性质和政治性质(五)承担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三、违宪责任的种类(一)(二)(三)、违宪责任的形式(一)弹劾:针对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总统制居多)(二)罢免:针对政府公共官员(三)撤销: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四)宣告无效:否定违宪法律法规和行为的效力(五)拒绝适用:在具体案件中对违宪法律法规不采用(六)取缔政治组织:禁止违宪政党存在与活动五、违宪责任的归结(一)违宪事实:违反宪法规定的客观情况(二)损害:受到的损失和不利影响(三)因果关系:违宪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过错:责任主体对造成的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第四节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权力。(二)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