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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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先创建机制,搭建平台,再适时提高标准”的思路,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居民自愿、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家庭成员一并参保;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目标任务:2009年,选择**区、**区、**区、**区、**区、**区、**区、**县、**县、**县、**区、**县、**区、**县、**县进行试点,以后每年增加10个区县(自治县)试点,到**年覆盖全市区县(自治县)。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与缴纳
(一)以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算,根据其不同年龄,以下两类人员分别处理:
、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900元四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80个月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延长缴费直至达到180个月;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自本地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时参保缴费未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80个月。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予以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其月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三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缴费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作适时调整。
四、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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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参保人员参保并按规定一次性完清应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也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月发给80元的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也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作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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