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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肥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肥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肥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成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肥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施工工地路口硬化、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冲洗、保洁防尘等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行为。
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定点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建筑垃圾开发和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制度。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与持有《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凭证;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中标单位凭中标文件、合同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十条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房屋征收、旧村改造及日常性维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警示标志,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备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