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该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doc

格式:doc   大小:49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该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doc

上传人:287865472 2018/9/18 文件大小:4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该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应当有明确的分工,三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各自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推诿。
二、“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
三、“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制约,以期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对外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接受党的领导,党领导的方式是:思想、政治、路线进行领导。
二、对内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
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
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不是指检察官个人独立,因为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三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四节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的决定,自诉案件不予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
程序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