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规范性文件流程图
15日
由制定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公布
形成草拟稿
由行政主体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提出审查修改稿连同审查说明一并报制定机关
召开会议或书面形式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审查修改
报送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形成草拟稿
取得一致意见的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起草
规范性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消失的
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报请制定机关协调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备案处理
准予登记
建议撤消、修改
决定撤消、变更
制定机关修改或纠正并将结果报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或出现新情况如何适应等
由法制机构提出解释意见经制定机关同意后公布
实施
废止并公布
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规定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
规范性文件中需要补充新的内容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出现
修改并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已经命令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已经全部完成的
与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
其他需要废止的
报告实施情况
评估、监督
清理
继续有效
修改
废止
行政检查流程图
表明身份
说明理由
检查的目的、内容
检查的方法、要求
检查的原因、根据
实施检查
审查
调查
检查
听取汇报
统计
责令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提取证据
告知权利
制作笔录
陈述权
陈述权
陈述权
申请复议权
申请复议权
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书
送达行政检查结果通知书
依法自行或建议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相对人提出制定行政规划的申请和动议
行政主体提出制定行政规划
决定驳回的
说明理由
起草规划草案
主管行政机关起草
委托专家或有关组织起草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起草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当协商和协调
审查拟订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行政机关裁决
发布公告
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
征求专家意见
无异议的
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
行政相对人提出修改意见
决定通知异议人、有关行政机关参加听证
异议人要求听证
对异议未采纳也未听证的
通知起草者研究
听证
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未采纳的
采纳的
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部门确定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
公告
实施
定期报告
评估
需要对规划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需要终止该规划的实施的
行政规划完成既定目标
行政规划自确定之日起五年内或完成目标不足五年的,在五年内或完成目标期限内未开始实施的
由确定行政规划的行政主体决定该规划失效
按照行政规划制定程序进行
由确定行政规划的行政主体决定废止规划
行政主体宣布失败
行政规划失效期届满前,拟订行政规划的行政机关向确定行政规划的行政主体申请延长
确定行政规划的行政主体决定批准延长规划期限
确定行政规划的行政主体决定不批准延长规划期限
宣布失效
行政规划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处理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出具书面凭证
核查
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信函
格式文本
招标、拍卖
申请补正全部材料
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形式审查
电报
口头申请
审查
受理
考核、考试
电传
数据电文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书面申请
检验、检测、检疫
传真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电子邮件等
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延续
变更
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
决定
告知
可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公告并听证
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撤消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和举行听证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