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居住证相关手续办理流程一、申领。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苏州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相关证明材料。2、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取得办证回执。3、首次申领办证的免费;非首次申领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取得收费票据。4、工作人员使用数码摄像头当场采集办证人头像信息。二、登记项目变更。1、居住地址变更。持证人提交租房协议、房产证等变更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审核后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内信息进行变更,原居住证无需更换。2、主项信息变更。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持证人相片的,持证人递交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宗教事务所等部门开具的变更证明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后按照申领程序办理。3、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除主项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持证人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变更的项目核对证明材料后进行信息的变更、更正,其居住证无需更换。三、签注。持证人应当自居住证签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申请人提交在居住地继续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审核后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内信息进行补充,更新签注日期,其居住证无需更换。四、补领、换领居住证。因居住证遗失、损坏,需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办证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申领流程办理,并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五、短期居住证转居住证。短期居住证持有者需要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自短期居住证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短期居住证转居住证手续。持证人提交在居住地继续居住的证明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转换成居住证,其短期居住证无需更换。六、挂失、解挂。申请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人员在系统中执行挂失、解挂操作,并发给申请人回执。七、重新启用原居住证(激活居住证)因签注过期,居住证中止使用功能的,如需要继续在居住证居住的,可携带证明继续在居住证居住的相关材料前往现居住地受理点,申请重新启用原居住证。经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激活原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从重新启用之日起计算。八、领取。申请人持居住证受理回执,按时间规定至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换领居住证的,需携带旧证换领新证。他人代领的,需出具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好后,需在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重新申领将认作为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