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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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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8/9/18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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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赋决定其开口,而最高点则需后天的努力。没有秋日落叶的飘零,何来新春绿芽的饿明丽?只有懂得失去,才会重新拥有。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市政府十三届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05年4月20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义务植树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均应承担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
未完成前款规定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缴纳绿化费。
第三条绿化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委办)是收缴使用、管理绿化费的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做好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下列未按本办法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应当缴纳绿化费:
(一)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适龄公民;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下岗失业人员)的适龄公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
第六条丧失劳动能力者、在校学生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免缴绿化费。
对在校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本市驻军(含武警)绿化费的收缴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绿委办批准后可减(免)缴绿化费:
(一)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部免缴;
(二)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2缴纳。
(三)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部免缴;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全部免缴。
减(免)缴绿化费的批准程序由市绿委办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八条收缴绿化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属市、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由市绿委办分别委托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代收;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由市绿委办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三)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负责收缴。
具体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单位以及人数由市绿委办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有关单位在收缴绿化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