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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讲义.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8/9/18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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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讲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识记)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
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领会) ;
;
;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概念(识记)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
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识记)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识记) 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二) 破产申请人(领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识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识记)---与登记机关相联系。
(二)破产案件的受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简单应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制定管理人。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应自动停止给别追索行为,债
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为的清偿无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
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四)管理人
(识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
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简单应用)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债务人财产(简单应用)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简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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