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农村信用社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自今年试行以来,有效地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地区间工资收入差距大,个人增量计酬工资悬殊,联社管理层效益工资水平低等,从而造成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推行进度缓慢,实施不平衡。为切实将此项办法落到实处,在广泛征求各联社、基层信用社意见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现就“***市农村信用社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并对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规定。
一、调整存款增量考核时间
为便于存款增量的考核与计算,增量计酬考核由原来的按季考核改为按月考核计提,由信用社按月上报“存款增量及收贷收息计酬工资考核表”,以利于联社日常考核与监督,次年一次性兑现。
二、存款增量计酬比例的确定
(一)按照信用社类别确定不同的计酬比例。为相对缩小地区间员工工资收入差距,各联社可在全辖年日均净增额的12‰计酬比例计算出的增量工资总额以内,按照信用社所在地区经济条件和经营状况,划分不同的存款增量计酬比例,原则上城区社(包括经营状况好的基层社)确定为8‰,中等社为12‰,经营状况差的社为16‰。
(二)调整个人增量计酬标准。为相对缩小员工之间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员工个人存款增量计酬实行“余额控制、分段计酬、结果累加”的办法。余额控制是指按年日均净增额计算出的存款增加的绝对额;分段计酬是把存款增量分成若干段,各段按照不同比例相应计酬,具体标准为:增量为50万元(含)以内按所在信用社的计酬比例8
‰(12‰、16‰)相应计酬;增量为50万元—100万元(含)的,分两段计酬,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6‰(10‰、14‰)计酬;增量为100万元—300万元(含)的,分三段计酬,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4‰(8‰、12‰)计酬;增量为300万元—500万元(含)的,分四段计酬,超出300万元的部分按2‰(6‰、10‰)计酬;增量为500万元以上的,分五段计酬,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1‰(5‰、9‰)计酬;结果累加是指把分段计算出的结果分别相加,即为个人存款增量计酬所得。
计算方法:如×××信用社××职工年日均存款净增额为650万元,所在信用社确定的计酬比例为8‰,则该职工增量计酬工资为20500元。
即:50×8‰+50×6‰+200×4‰+200×2‰+150×1‰
=20500元
计酬比例为12‰或16‰的信用社同样照此方法依次类推。
(三)增量工资节余部分的再分配。按社确定不同计酬比例后,形成的增量工资节余部分可作为联社责任目标考核奖励资金使用;而对员工个人存款增量实行余额内分段递减累加计酬后,形成按社计提的增量工资大于按个人增量计提的工资额,这部分节余由信用社用于对员工年度业绩的考核奖励;‰提取专项资金,上划市中心支行集中管理,专项用于对各联社责任目标考核的奖励兑现。
三、行政人员的效益工资问题
联社行政管理人员(包括信用社主任、不坐班的副主任、监事长)的效益工资可在辖内全员职工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平均值基础上,上浮30个百分点执行。
四、考核的连续性问题
为便于绩效工资的日常考核,信用社要在“职工工资”帐户下分别设立“固定工资”(包括基础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