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农地流转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摘要:目前,河北省农地流转在流转目标、行为中都存在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流转利益分配方面。由于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加之地方政府的权利寻租行为,地方政府和农民利益博弈的结果通常是农民利益被侵占,农地非农化流转愈演愈烈。随着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利农护农政策,并通过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改变了土地经营的外部环境,土地流转面临着新的形势。本文从分析农地流转中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出发,基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探索促进农地流转长效机制。
关键词:农地流转,产权制度,利益分配机制
伴随着河北省城市化、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和道路、桥梁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大量农用土地被征用,农民丧失了对土地的使用权,收入渠道、就业渠道、社会保障模式随之发生变化。由于农地流转中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加上农地征用制度中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残缺,损坏了农民集体的经济利益,严重使农民失去了发展和生存的基本条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十二五”规划追求“民富”。农地流转导致土地收益再分配,土地收益分配失衡会引发冲突不断。如果没有规范的制度,农地流转会使农民面临很高的风险。补偿若不能使农户达到原有的生活水平,利益分配在征用人与农户之间就显得极为不公平。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为了保证实现国家的最大利益,兼顾农民和集体的利益,必须对征地过程中的利益进行有效分配和合理设计。
一、农地流转的动因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和利用方式的演变轨迹来看,目前处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坚持和完善阶段,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阶段。
(一)农地流转的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户承包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第三方向原承包方履行流转合同、原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1]。承包方是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第三方则是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企业。促进农地合理流转的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还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加快城市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不同利益主体,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改变,往往导致利益结构发生变化。
(二)农地流转利益分配的理论基础
由于产权制度是界定不同主体行为边界和利益格局的关键,因此,土地产权制度就应成为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切入点。产权是指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是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它由权能和利益由两部分构成:权能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利益是产权对产权主体的效用。由此可知,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涉及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等维度。这些权利的不同组合将会形成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也会形成不同的土地权能和利益分配格局。目前,我国土地产权结构是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社会化使用。政府不直接构成土地产权的交易主体,但通过界定产权制度来间接影响土地的配置状态,进而影响土地流转利益分配方式。
(三)利益分配机制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是土地产权制度中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农村土地收益及其分配实质上是土地收益权,只有收益权和实际的控制权相结合,农村土地收益才能在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之间合理分配。农地流转利益分配机制是农地在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土地收益的分配和再分配的制度安排,是政府借助一些经济杠杆调控、参与土地收益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系列运作过程。这涉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分配,还涉及作为管理者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分配机制的问题,这就产生了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博弈[2]。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各种经济手段,能够调整各利益主体的收益分配关系,它是一个经济系统,在一定时期会显示出它的经常性和稳定性状态。
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和作用共同影响农地流转行为。当构成一个系统正向合力,有利于土地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合理利用,实现土地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河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需要占用部分农地,另一方面需要推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这些情况导致土地供给与需求的严重失衡。通过有力的调控,可以实现用地主体与用地用途的最优组合,达到土地的效益最大化。反之,可能导致土地的低效配置与粗放经营。比如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利益,以土地收益大规模推动农地非农化。农地过速非农化削弱了河北省农业资源基础,妨碍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当前河北省农地流转利益分配现状及原因
农地流转利益分配主体分别由政府及相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