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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交付与运输.ppt

上传人:zbfc1172 2018/9/18 文件大小:1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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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交付与运输.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的条件
主要条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标的和买卖双方
的基本合同义务。包括货物的品质、
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
支付条件。
其他条件:与预防和处理争议有关。包括检验、
索赔、不可抗拒、仲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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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货物的交付与运输
货物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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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交付(Delivery)
货物的交付(交货)是指卖方自愿将其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
∴货物的交付(交货)是卖方的主要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30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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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的意义 1/2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第143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146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条第2款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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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的意义 2/2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66条: 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时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第67条 p433
第69条
货物的交付就意味着风险和权力的转移。
货物交付涉及的内容: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付方式、移交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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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Delivery)与装运(Shipment)
装运:UCP600号认为“装运”可被理解为装船、发运、收妥待运、邮局收据日期、收货日期、接受监管等。
在E组和D组术语中,交货和装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交货地点分别在出口国境内或两国边境、目的港或进口国境内,不同于装运地点。
在F组和C组术语上,交货与装运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往往被当作同义词来用。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给承运人,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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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1/3
交货时间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将和容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
又称“交货期”或“装运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该在该日期交货;(b)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该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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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2/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此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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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3/3
《合同法》
第138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139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1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62条(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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