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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计量检定收费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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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计量检定收费规定.doc

上传人:dlmus1 2018/9/1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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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计量检定收费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一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由非检定机构修理的,再次检定的仍须按规定缴纳检定费。二、计量检定机构凡执行强制检定的,不得高于本标准;计量检定机构(包括社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委托检定的,收费标准可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本规定的强制检定项目范围包括:(一)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检定目录。(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三、下列检定行为不得收费:(一)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抽查任务;(二)由于检定机构原因,损坏被检单位的计量器具,修理后的再次检定;(三)检定后未出具检定证书、报告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四、检定机构未按检定规程规定进行检定的,不得按本收费标准收费。五、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周期本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现行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的高限(即最少检测次数)执行。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合格率低于95%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合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对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后,应当恢复到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调整检定周期的,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集贸市场和餐饮业的计量检定不得加收上述费用。七、计量器具使用单位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检计划检定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八、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因检定机构原因延误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被检单位有权要求重新安排检定时间,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的检定费;(四)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被检单位。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问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