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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办理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职业病患者,还应当提供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精神病患者,还应当提供精神病诊断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

三、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四、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时限,如果最后一天恰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初次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单原件。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本次鉴定最终结论。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七、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