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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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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9/22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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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四条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五条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第六条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宣传药理作用。
第七条药品广告中必须显著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八条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六)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八)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九)通过宣传某些成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