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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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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8/9/22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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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物价局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
晋检退字[2005] X号
当事人:山西省ΧΧ物业管理公司
地址:X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ΧΧΧ职务:经理
根据群众来信举报,我局于2005年1月6日开始,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保安费的价格违法问题。
2001年1月至12月,你单位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违反了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房)字[199X]第X号)中有关保安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保安费应收5元/户、月,实收8元/户、月,多收3元/户、月,向3001户收取了12个月,共计多收金额10803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十四条规定,经研究,责令你单位:
⒈立即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⒉退还多收价款108036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价款退还交款人,在此期间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并于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三日内将有效退款凭证送交我局(地址:太原市东后小河21号)。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你单位如对本退款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退款决定不停止执行。
(印章)
二ОО五年一月十四日
说明:
⒈题目: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号、加粗。
⒉编号:字体为仿宋、字号为3号,居中。
⒊正文:字体为仿宋、字号为3号。
⒋退款期限由执法人员自行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但要与案件讨论记录的退款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