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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财产发生混同.doc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8/9/2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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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财产发生混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前婚后财产发生混同,离婚时如何处理
在生活中,一旦夫妻双方感情无法维系,则必然要面临着夫妻财产的分割。但是现在夫妻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投资的店铺、可能是虚拟财产,其中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本身在分割上不存在太多的法律上的争议。但由于某些夫妻的股龄远大于婚龄,因而在其股票投入中自然会包含有婚前与婚后两部分投入,并且股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以及盈亏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投入股票的财产很容易发生婚前婚后财产的混同,那么,对于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应该如何选择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一般遵循以下规则: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股票资金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双方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在处理争议时,一般应就该股票资金的投入以及交易情况明细进行查明后,区分婚前婚后的投入并按照婚前婚后投入资金的比例进行分割。婚前婚后投入资金发生混同并无法进行区分的,应当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主张该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负责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董某
原、被告于1983年在某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原、被告一直未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原告在某银行2004年12月有存款7万元,于2005年3月10日销户,销户时存款8万元。原告2005年3月10日在其交通银行存款5万元,其中有38000元为原告的工龄买断款(身份置换金)。原告在某证券所购买有股票,存款银行为交通银行,后原告将股票卖出,并于2008年4月7日将所卖股票款5万元转入其交通银行账户。原告认为,因夫妻感情一般且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出售股票所得的5万元,是原告用工龄买断款所投入的,不足部分是向亲戚借的,因此该钱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要分割,则向亲戚所借1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被告则认为出售股票的5万元系双方婚后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所称向亲戚借款1万元,被告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互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存款,本院调取证据后发现股票出卖后得款5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款现在原告处,原告应支付被告一般即25000元。原告称向亲戚所借1万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被告刘某和董某离婚。(2)共同存款2万元,原告刘某支付被告董某25000。
二审法院:刘某的身份置换金38000元确实连同其他款项一同做股票投资,该38000元已经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向混同,故在股票清户时,投资有损失,先不能认定身份置换金38000元损失多少。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在分割该共同存款时,刘某应多分。鉴于原审法院认定的股票投资款5万元中确有刘某的身份置换金38000元,故在具体分割时可参考当时刘某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来确定应该由刘某交周某的数额。
【法律分析】
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