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潇湘蔬菜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余平、余林、余付、余友、蒋生、余标六人发起,于2012年9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潇湘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余平。 
本社住所:瑶族自治县塘头坪村,邮政编码:4255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蔬菜种植、销售。
(二)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三)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四)引进种植蔬菜的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蔬菜种植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壹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